更新时间:2026-02-02 12:41:17 浏览: 次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国气象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制定《升放气球安全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本标准适用于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不包括热气球、系留式观光气球等载人气球。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
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五)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高于地面150米的(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
(七)异常升放动态未及时报告的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对升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按规定取得《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升放气球活动。
判定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及《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
升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升放气球单位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五日、升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两日向升放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升放气球作业申报表。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当在拟升放两日前持相应批准文件向当地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升放申请。
表现形式:(1)未取得气象主管机构升放气球活动许可,擅自升放系留气球的;(2)未取得升放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文件且未取得飞行管制部门升放气球活动许可,擅自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
判定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六条及《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取消升放活动的,升放气球单位应当及时向许可机构报告;更改升放时间、地点、种类或者数量的,升放气球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表现形式:(1)取消升放活动的,升放气球单位未及时向许可机构报告;(2)更改升放时间、地点、种类或者数量的,升放气球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判定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九条及《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升放气球活动必须在许可机构批准的范围内进行。禁止在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表现形式:(1)在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2)在依法划设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
(五)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高于地面150米的(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
判定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及《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
《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五项,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是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
判定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及《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七项规定。
表现形式: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系留气球上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
(七)异常升放动态未及时报告的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判定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及《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在升放气球过程中,如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升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升放活动,及时向飞行管制部门、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做好有关事故的处理工作。
表现形式:(1)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未及时向飞行管制部门、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2)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未及时向飞行管制部门、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3)在升放气球过程中,如发生其他安全事故,未及时向飞行管制部门、所在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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